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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部 文 件
建城[1996]227号


关于清源山总体规划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清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请示》(闽政[1995]综216号)业经国务院同意,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清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根据可能和必要逐步实施。
    二、清源山风景名胜区以花岗岩山峰、古树名木、流泉飞瀑为主要特色,兼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迹,是供游览观光、开展科学文化活动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三、清源山风景名胜区范围为:东起华侨大学,西至九日山的庙下村;南起大坪山,北至大阳山。主要由清源山、九日山、灵山三部分组成,总面积约62平方公里,请按此范围标界立碑,建立档案,加强管理。风景名胜区外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出保护地带,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四、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古迹、林木植被、地质地貌等风景名胜资源。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提高森林覆盖率,认真做好森林防火、防虫工作。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内乱砍滥伐、污染水体、开山采石、乱建房屋等违法活动。
    五、要抓紧编制各景区和近期建设小区的详细规划,由你省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要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内旅游服务点的建设规模,必要的为游览服务的建设项目可依托原有建筑物,予以改造利用。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已建和拟建项目,要进行认真清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调整、搬迁或拆除。
    六、风景名胜区旅游接待和后勤服务设施主要依托泉州市。要加强风景名胜区内服务点的建设管理,对规划中确定的,特别是对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和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搞好规划,严格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七、你省及泉州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对清源山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健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风景名胜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共同做好清源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八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中国地名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福建省建设委员会,泉州市人民政府,清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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